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102民初3002号
原告:山西路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执行董事
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585号52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捷辰天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2: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号2304室
被告:**,男,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系广东捷辰天丰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路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东捷辰天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名址有误,致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无法送达被告诉讼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路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36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宁柱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牛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