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路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路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7237号
原告:***,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涛,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路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585号521室。
法定代表人:王东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郑志刚,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爱***诉被告山西路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郑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虎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西路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郑志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路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郑志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