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路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与***、山西路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5996号
原告:***,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涛,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山西路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585号5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460020294。
法定代表人:王东平,执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西路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丽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郑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