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路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与山西路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02民初8522号
原告***,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路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585号5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46002029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西路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黄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郑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