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2114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943元,由原告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减半负担10971.5元。
审判员  梁梦艺
书记员  史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