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828执239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冀0828民初5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交纳的存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支行(账号:50×××14)的保证金568958.07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行,账号:04×××63)。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崔 超
书记员 边维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