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京0105民初11280号
原告(反诉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器公司)、第三人北京大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录、徐艳丽,兵器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如岐、赵军,大宗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景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支护降水地基处理等工程)》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全面履行。本案焦点为涉案工程总造价、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问题。第一、工程总造价及剩余工程款问题。依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针对鉴定各项分析,考虑勘察设计、文明施工、施工质量、工期延误导致的分担、后期设计变更等因素,本院认定涉案工程总造价为17 281 960.15元。在上述前提下,结合已付工程款、垫付混凝土款、抵扣款等,故本院确定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为5 176 160.15元。第二、违约问题。建设公司延期支付工程款,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回函,兵器公司延误工期,其行为构成违约。 针对本诉,关于逾期交工违约金1 025 000元,涉案合同对此有约定,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回函等,本院酌情确定违约金为730 000元;关于损失1 800 000元一节,建设公司提供证据以证明涉案工程存在延期交工、质量问题、损失等,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回函,考虑各方对逾期交工均存在责任、本院已支持建设公司之逾期交工违约金、建设公司关于经济损失的证据等因素,故本院酌情确定建设公司经济损失为300 000元。关于工期鉴定费100 000元一节,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回函,考虑到双方违约行为等因素,本院对此予以酌情确定。 针对反诉,关于工程款6 870 000元和增量工程款一节,鉴于本院上述意见,考虑到双方协商的结算时间、交工时间、质保期等,本院确定建设公司应支付兵器公司工程款5 176 160.15元;关于两项违约金一节,鉴于涉案合同的约定、双方之违约行为、工程款支付情况、会议纪要等因素,本院对已付工程款、未付工程款之违约金一并予以酌情确定。关于停工、窝工损失费用一节,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回函,涉案工程确实也因非兵器公司原因发生停工,结合兵器公司就其停工、窝工损失的主张及证据,故本院酌情确定损失为100 000元;关于律师费一节,鉴于各自违约行为等因素,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工程造价鉴定费142 84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3000元一节,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回函,考虑到双方违约行为等因素,本院对此予以酌情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9月15日,建设公司(甲方)与兵器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支护降水地基处理等工程)》,约定工程名称望京大宗综合产业大厦项目边坡支护降止水、地基处理、打CFG桩等工程。承包范围土钉墙……护坡桩……桩顶连梁……。固定总价金额14 900 000元,开工日期2015年10月25日,竣工日期2016年3月22日,总日历天数为150天。……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停工,或提出增加工程费用等要求,甲方有权利解除本合同,并且罚款500万元,罚款的金额可以从乙方已完成的工程价款中冲抵。……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非乙方原因影响工期,甲方确认同意顺延工期的,予以顺延,在顺延期间甲方不给任何补偿。如果是乙方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每延误一天支付5000元违约金,因土方单位不予配合造成工期的延误不在处罚范围内。……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时间和方式:从开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支付固定总价80%的款项,如果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拖欠款项按照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息计算违约金。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的时间和方式: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且肥槽回填完毕并验收合格,乙方应于14天内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书,甲方应于28天内审核完毕,审核后15天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5%,留5%的质保金,保修期满后支付剩余的保修金。基坑边坡支护、降水施工保修至肥槽回填完毕,地基处理保修期一年,保修期从肥槽回填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大宗公司在上述《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支护降水地基处理等工程)》尾部甲方处签字盖章。 2016年5月10日,建设公司支付兵器公司600 000元,2016年12月12日,建设公司支付兵器公司2 000 000元,2017年1月21日,建设公司支付兵器公司2 000 000元,2017年7月17日,建设公司支付兵器公司3 000 000元,2018年2月2日,建设公司支付兵器公司430 000元。2018年2月11日,建设公司支付兵器公司190 000元。 诉讼中,经兵器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北京国融兴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项目工程量、造价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其计算统计结果为依据现有鉴定资料,本工程可计算出的造价包括以下几方面:1、合同内造价为14 900 000元,2、合同内减商品混凝土为-3 531 580元,3、工作联系单造价为3 466 115.36元,4、设计变更通知单造价为210 515.68元,5、工程洽商记录662 381.77元,6、其他资料-1 433 491.5元。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鉴定材料,鉴定人所计算的相关洽商变更费用,详见本意见书《工程造价明细表》。鉴定人已经按照委托人要求单独列出每份洽商变更、工作联系单的费用,供委托人参考使用。针对上述造价是否可以计入结算价款的判断,依据京高法2012(245)号文件第34条的规定,涉及合同条款的解释及结算依据的判断均由委托单位自行认定。针对本案特殊性,建议委托人依据本意见书《工程造价明细表》各项内容逐一进行认定,并统计本案合同总价以及洽商变更、工作联系单累计的最终造价金额。后兵器公司为此次鉴定支付工程造价鉴定费142 840元。 诉讼中,经建设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项目总工期、延期工期天数、合理工期天数及延期事由进行鉴定,后该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1、工程总共工期、延期天数 计划开始时间2015年10月25日,实际完成时间2016年3月22日,计划工期150天,计划完成时间2015年10月25日,实际完成时间2017年1月16日,实际工期450天,延误总天数300天,2、依据申请方提供的材料无法具体计算延误事件及责任分配,依据被申请方提供的材料延误事件的影响及责任分配。依据申请方提供的资料进行责任划分 建设、申请、被申请方、其他主体均无法判断,依据被申请方提供的资料进行责任划分 建设单位32.5天、申请方36.5天、被申请方205天、其他主体26天,3、依据《北京市建筑工程工期定额》(2009年)对边坡支护降止水、地基处理、打CFG桩工程的定额工期进行计算,支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协商,最多增加50天,降水工程120天,地基处理233天。后建设公司为上述鉴定支付工期鉴定费100 000元。兵器公司提出书面异议,2020年8月24日,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说明函》,兵器公司申请鉴定人出庭,兵器公司就此支付鉴定人出庭费3000元。2020年11月2日,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说明函》,其意见为依据被申请方提供的资料进行责任划分 建设单位32.5天、申请方36.5天、被申请方205天、其他主体26天,增加《因雾霾和雨雪天气停工统计表》后的责任划分 建设单位32.5天、申请方36.5天、被申请方147.5天、其他主体83.5天。
一、原告(反诉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大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款5 176 160.15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大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4 312 062.15元×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864 098元×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 176 160.15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原告(反诉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大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上述款项之日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三、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730 000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 000元; 五、原告(反诉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大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损失100 000元; 六、原告(反诉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大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鉴定费71 420元和鉴定人出庭费1500元; 七、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期鉴定费50 000元; 八、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 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 262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4 138元(建设公司已交纳,兵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转交给建设公司)。 案件反诉费45 6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 250元(兵器公司已交纳,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转交给兵器公司),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8 39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欧阳华 审  判  员   李晓华 审  判  员   魏慧彪
书  记  员   彭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