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846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南大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401750494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安业,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真源,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嘉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路西段15号片区聚英花园G幢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40371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嘉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2021)渝0116民初151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8,000元及违约金等(详见调解书)。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户43,000.00元,实际冻结233.02元。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2年4月21日,本院将本案执行中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6执84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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