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5338号
原告: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401750494F。
法定代表人:王长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济华,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特变电工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92201921E。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芳菲,女,汉族,1991年7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现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代理人:赵璐,女,汉族,1995年6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现住西安市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特变电工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勘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24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 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延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