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简力、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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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103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简力,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朝发,贵州顺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贵州顺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南大街45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科,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长科,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果,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祖文,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上诉人简力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王长科、肖祖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5民初5717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简力上诉请求:1、撤销原裁定;2、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进行实体审理;3、诉讼费由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王长科、肖祖文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对案涉合同的认定过于表面,《地勘合作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了工资待遇及产值,第三条约定了产值的详细情况及付款方式,之后合同的每一条均是围绕工程进行约定,未约定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的按产值和进度支付报酬的方式完全符合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与固定时间、固定金额的工资发放有着巨大差别。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简力提起诉讼前便已注销,而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第一条的约定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只能说明简力是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某个项目的成员。本案的审理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关于劳动合同认可是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签订的,但是劳动合同是签订在地勘合作协议之后,简力与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系承包关系。关于社保问题,从缴纳社保的证明可知是于2017年开始交纳社保,在2018年10月已转入四川钻井大队公司,与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也未为简力交纳社保。简力是承包一个项目以后,自己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与管理,这些人员的劳动报酬也是由简力进行发放,简力与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王长科、肖祖文辩称,简力与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保,劳动合同约定双方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岗位绩效制度,地勘合作协议第二条是对岗位绩效工资的细化明确,该协议不仅对工资进行约定,对职工费用报销、异地住宿等问题也进行了细化,明确相关的试验费、现场协调等费用由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直接支付,双方劳动关系明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应予驳回。
肖祖文辩称,答辩意见与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王长科一致。
简力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王长科、肖祖文立即支付简力地勘技术产值费及简力垫付的工地开销费合计867187.65元(大写:捌拾陆万柒仟壹佰捌拾柒元陆角伍分),并自2019年7月1日起以867187.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简力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支付完毕全部费用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用由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王长科、肖祖文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简力、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履行2017年8月29日签订的《地勘合作协议书》而产生的争议。《地勘合作协议书》载明“一、乙方作为甲方公司地勘部门成员,必须服从甲方管理,听从工作安排,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按章处理。二、工资待遇及产值:……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该协议名为《地勘合作协议书》,实为劳动合同。因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发生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简力直接以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根据简力陈述:是王长科、肖祖文找简力协商合作事宜,根据前述事实,该二人也仅仅为经办人或者职务代表行为,并非合同相对方,也不是权利义务的实际享有承受者。故,王长科、肖祖文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综上,本案系劳动争议,应当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简力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6235元,发还预交人简力。
二审审理中,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王长科提交简力养老保险缴费明细两张,拟证明简力与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简力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不能达到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虽然交纳相关保险,从签订的协议来讲,其中约定的有工程不是单一的方面是很多方面的。包括施工区域及单价,从此来看是承包与发包的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肖祖文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没有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王长科在一审中提交《劳动合同书》(甲方为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乙方为简力,签订日期为2018年6月1日,期限为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拟证明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简力存在劳动关系。简力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认为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地勘协议是在劳动合同之前,有劳动合同我们也认为是内部分包与发包。肖祖文认可劳动合同是真实的。简力称其主张的产值主要是瓮安县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江界河安置项项目、瓮安县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朵云安置点项目、中关村贵阳科技园核心区南园智谷(二期)二标土石比专项水城县2018老鹰山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一系列项目。另查明,简力(乙方)、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分公司(甲方)于2017年8月29日签订的《地勘合作协议书》载明“一、乙方作为甲方公司地勘部门成员,必须服从甲方管理,听从工作安排,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按章处理。二、工资待遇及产值:……。”
本院认为,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简力缴纳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的基本养老保险,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单位名称为四川盐业地质钻井大队(自贡市井矿盐矿山开发设计院)贵州分院,简力诉称该分院为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一个项目,并称产值是每个项目的提成。简力与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18年6月1日签订期限为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劳动合同书》,简力(乙方)、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分公司(甲方)2017年8月29日签订的《地勘合作协议书》载明“一、乙方作为甲方公司地勘部门成员,必须服从甲方管理,听从工作安排,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按章处理。二、工资待遇及产值:……。”该协议名为《地勘合作协议书》,实为劳动合同。本案系因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于案涉纠纷,简力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案涉纠纷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简力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简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兴权
审判员  李 蓉
审判员  李婷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正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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