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力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濡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通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2611号

申请人:安徽省濡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无城镇凤河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MRNMR14(1-1)。

法定代表人:丁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华,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通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南、云外路东书缘居2幢1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7224554W(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秦霞,女,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申请人:安徽力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烟墩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5244815P(1-3)。

法定代表人:宋执寿,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省濡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通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秦霞、***、安徽力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濡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财物价值50万元。芜湖市鑫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芜湖市鸠江区雍福商贸中心1#楼2单元502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安徽通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秦霞、***、安徽力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总价值50万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芜湖市鑫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芜湖市鸠江区雍福商贸中心1#楼2单元502室房屋,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冯 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夏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