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今非塑业有限公司、湖北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22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今非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大道以西(江塔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王国兵。
被执行人:湖北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团凤县团凤镇上寨街**。
法定代表人:胡磊。
被执行人:***,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长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今非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489元(含执行费308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权利人可在上述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庆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魏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