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6086号之一
原告湖北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风镇上寨街67号(**私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685638137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69年1月22日,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2212119********。系公司经理,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生于1963年9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
被告**,男,生于1990年9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
被告**,男,生于1996年5月1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卿成平,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湖北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