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1民初2315号
原告:武汉融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烽火机电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91889805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营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上寨街67号(**私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685638137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股东,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武汉融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2023年12月18日,原告武汉融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本庭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汉融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武汉融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