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81执5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长元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68491380B。
代表人:朱丙,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锦辉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高南村。组织机构代码:77824964-0。
法定代表人:汪柏园,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余姚市明湖铝业型材厂。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高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3696265-9。
代表人:汪柏园,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褚苗娣,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余姚市兴顺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雅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80921044。
法定代表人:蒋建军。
被执行人:宁波白水冲矿泉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白水冲村。组织机构代码:76454410-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锦辉铝业有限公司、余姚市明湖铝业型材厂、褚苗娣、***、余姚市兴顺灯具有限公司、宁波白水冲矿泉饮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281执5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