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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如东县开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23民初2223号
原告:***,女,193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原告:***,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原告:***,女,199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东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如东县经济开发区泰山路东侧长江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623014235281K。
负责人:***,局长。
被告:如东县开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东侧长江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4819961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海军,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燃气处副主任。
被告:常州美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吕墅东路58-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331142812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东东方交通设施建设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8号8幢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581024018Y。
法定代表人:何正权,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如东县开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常州美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如东东方交通设施建设维护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