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纵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纵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226执90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云冈区鹏程路建修缮队,住所地大同市云冈区古店村。
经营者:***,该队负责人。
被执行人:*大雁,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大同市平城区人,现住大同市XXXXXX。
被执行人:山西纵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金茂国际数码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云冈区鹏程路建修缮队与被执行人山西纵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大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左云县人民法院作出并生效的(2017)晋0226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纵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纵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大雁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972197元及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银行无存款,可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西纵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