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纵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诚成石油有限公司、山西纵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执125号之一
被执行人:太原市诚成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光社新店东北。
法定代表人:郭保生。
被执行人:山西纵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光社新店东北。
法定代表人:郭万红。
本院在执行太原市诚成石油有限公司、山西纵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税务、网络资金、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的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发现太原市诚成石油有限公司的厂房已被其他法院处置,山西纵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已不实际办公。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丽娜
审判员  辛变花
审判员  郭东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