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纵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诚成石油有限公司、山西纵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执128号
被执行人:太原市诚成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光社新店东北。
法定代表人:郭保生。
被执行人:山西纵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光社新店东北。
法定代表人:郭万红。
关于吴进喜与太原市诚成石油有限公司、山西纵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晋中中法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市诚成石油有限公司、山西纵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313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账户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丽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