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太阳建设股份公司

(2022)京民申6417号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明缘建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64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2年1月2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门子股份公司(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慕尼黑维特斯巴赫广场2号。
法定代表人:诺伯特·莫里茨博士和沃克马·帮博士。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明缘建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永外洋桥70号5幢50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红太阳建设股份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华安公寓一期四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汤光运,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北京明缘建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红太阳建设股份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1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3年1月13日以其已与西门子股份公司等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在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绍煜
审 判 员 高 翡
审 判 员 闻汉东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志远
书 记 员 金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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