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3574号之二
原告:***建设股份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华安公寓一期四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授权范围: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炼高,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一般授权。
被告:***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滨江路218号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原告***建设股份公司与被告***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建设股份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设股份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4元由原告***建设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