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民终3209号
上诉人(原审反诉被告):***建设股份公司,住所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华安公寓一期四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反诉原告):陕西**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明丰国际1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事务所律师。
原审反诉原告:***建设股份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299号1号楼1**299-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建设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反诉原告***建设股份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4民初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其对**公司一审提起的反诉及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4民初94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建设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53元,减半收取1326.5元,由***建设股份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53元,减半收取1326.5元,由***建设股份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