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502民初4446号
原告:于学宝,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池洪,聊城东昌正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聊城正信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范庄村南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于学宝诉被告聊城正信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学宝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学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9元,由原告于学宝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