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沿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通沿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6197号
原告:**,男,1994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薇,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冒凤军,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49年3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南通沿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东陈镇育贤街58号。
负责人:蒋文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红,如皋市白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惠政西路988号2幢1层。
负责人:高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庆顶,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南通沿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冒 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何 叶
书 记 员  席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