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4249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5号甲。
主要负责人:林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艳,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
法定代表人:都亚洲,董事长。
被告:中交一公局(青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桃源河285号。
法定代表人:尉洪利,经理。
被告:青岛盈瑞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小韩村烟青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孙宜,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起诉,本院予以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15,减半收取985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