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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青岛涵通建材有限公司;青岛盈瑞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215民初351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职务: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未预缴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