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成华民催字第4号
申请人山西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50号金地大厦20层F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西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山西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遗失的票据号码为3140005122060551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出票金额为5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8日,汇票到期日期为2013年10月8日,出票人为四川中玉凯盛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成都农商银行青龙支行,付款行地址为成都市成华区昭觉横路20号,收款人为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为04628001040000010,该汇票由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山西申达电梯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山西申达电梯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又背书转让给山西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山西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为汇票最后持票人)。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