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路宏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潍坊路宏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02民初2313号之一
申请人:***。
被申请人:潍坊路宏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潍坊路宏交通设备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潍坊路宏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0000元的财产。***向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诉讼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潍坊路宏交通器材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