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绿宝人造草坪有限公司

扬州绿宝人造草坪有限公司、扬州宝鑫铝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23执1007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绿宝人造草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07638096X3,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罗娟。
委托代理人:王金顺,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宝鑫铝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88362639X,地址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
申请执行人扬州绿宝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宝鑫铝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苏1023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扬州宝鑫铝制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扬州绿宝人造草坪有限公司租金190000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扬州宝鑫铝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扬州绿宝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扬州宝鑫铝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扬州宝鑫铝制品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扬州宝鑫铝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4月7日、6月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宝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扬州宝鑫铝制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起止日期为2022年4月8日到2023年4月7日止),申请执行人扬州绿宝人造草坪有限公司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本院依法在宝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未查得被执行人扬州宝鑫铝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未查得被执行人扬州宝鑫铝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扬州宝鑫铝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有保险反馈信息;
三、2022年5月6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宝应县曹甸镇工业集中区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扬州宝鑫铝制品有限公司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6月9日,因被执行人扬州宝鑫铝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6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扬州绿宝人造草坪有限公司,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扬州绿宝人造草坪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扬州宝鑫铝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扬州绿宝人造草坪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941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2812元,被执行人扬州宝鑫铝制品有限公司未缴纳。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扬州绿宝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扬州宝鑫铝制品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扬州宝鑫铝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扬州宝鑫铝制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扬州绿宝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023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扬州宝鑫铝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扬州绿宝人造草坪有限公司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扬州绿宝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扬州宝鑫铝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绿宝人造草坪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杨长安
审判员  杨浩杰
审判员  李洪庆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邵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