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23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绿宝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罗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曼曼,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申请执行人扬州绿宝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对所欠申请执行人扬州绿宝人造草坪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诉讼费共计63453元(暂计至2022年1月21日)表示承诺,并于2022年2月14日偿还20000元,于2022年5于15日前还款20000元,余款于2022年7月15日前全部结清;本案执行费85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未缴纳)。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扬州绿宝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申请执行人据此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023执42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洪庆
审 判 员 杨浩杰
审 判 员 冯 林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健文
书 记 员 吉怡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