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3民初11014号
原告:***,男,1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东阳市瑞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江滨南街503号。
法定代表人:潘红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阳市瑞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大兵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