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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东阳市瑞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3民初13523号
原告:***,男,195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东阳市瑞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潘红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阳市瑞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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