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493号
原告:高密市海珠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醴泉街道。
法定代表人:单海清。
被告: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霄鹏。
原告高密市海珠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高密市海珠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密市海珠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丽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