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民终65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密市海珠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醴泉街道永吉路与富泉街交叉路口北5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昌邑市。
上诉人高密市海珠门业有限公司(简称海珠门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5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珠门业公司的一审起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审裁判理由与裁判结果等,见附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海珠门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海珠门业公司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5日的书面劳动合同中有***签字,该劳动合同尽管部分条款不完善,但不能否认双方之间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海珠门业公司不应支付双倍工资。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海珠门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海珠门业公司提交的书面劳动合同为空白格式合同,***虽在该劳动合同中签字,但双方对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主要劳动条款未作出约定,该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实质内容,应视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海珠门业公司应予支付。
综上所述,上诉人海珠门业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高密市海珠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波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