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502民催5号
申请人:高密市海珠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醴泉街道永吉路与富泉街交叉路口北5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76285789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高密市海珠门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8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高密市海珠门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31300052/31088860、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人富海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付款行齐商银行东营分行、出票日期2019年3月7日、汇票到期日2019年9月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高密市海珠门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350元,由申请人高密市海珠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