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执保588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保全人:寿光市新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南正阳路西玫瑰花园写字楼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74518842H。
法定代表人:袁颜霞。
被保全人:袁颜霞,女,196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圣城街南正阳路西玫瑰花园写字楼602室。
被保全人:王志远,男,195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圣城街南正阳路西玫瑰花园写字楼602室。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诉被保全人寿光市新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袁颜霞、王志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20)鲁0783民初19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24379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寿光市新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袁颜霞、王志远的银行账户存款24379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奚春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