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新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寿光市新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196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申请人:寿光市新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南正阳路西玫瑰花园写字楼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74518842H。

法定代表人:袁颜霞,总经理。

被申请人:袁颜霞,女,196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申请人:王志远,男,195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寿光市新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袁颜霞、王志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鲁0783民初1968号民事裁定,冻结寿光市新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袁颜霞、王志远的银行账户存款24379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寿光市新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袁颜霞、王志远银行账户存款24379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玉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