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196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申请人:寿光市新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南正阳路西玫瑰花园写字楼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74518842H。
法定代表人:袁颜霞,总经理。
被申请人:袁颜霞,女,196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申请人:王志远,男,195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寿光市新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袁颜霞、王志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鲁0783民初1968号民事裁定,冻结寿光市新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袁颜霞、王志远的银行账户存款24379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寿光市新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袁颜霞、王志远银行账户存款24379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玉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