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28民初1526号
原告:山东中立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72669252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男,汉族,1969年2月3日生,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寿光市新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南正阳路西玫瑰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7451884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寿光燎东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寿光市文圣街与幸福路交叉路北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6438381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中立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新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寿光燎东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中立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立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立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山东中立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国洪杰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