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02民初1019号
原告: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寿光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