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28执保392号
申请人山东中立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男,196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申请人寿光市新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南正阳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寿光燎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文圣街与幸福路交叉路口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审理申请人山东中立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寿光市新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寿光燎东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寿光市新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寿光燎东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寿光市新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寿光燎东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山东中立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的保险利益80万元。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申请人山东中立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