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恒升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镇江市恒升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晋煤明升达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民初2574号
原告:镇江市恒升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八桥镇华生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方月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晋煤明升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经济开发区灵山大道以西、堡头大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李光。
原告镇江市恒升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晋煤明升达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镇江市恒升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市恒升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镇江市恒升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梦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