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522执920号
申请执行人***,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
被执行人:安徽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爱你华阳西路南侧(农机大市场)B04幢121、221、32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经查,安徽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计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