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业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业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业仁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81执保13号
申请保全人:安徽业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文三路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049381795。
申请保全人:安徽业仁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文三路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343794893D。
被保全人:桐城市朝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文昌工业园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0969188437。
被保全人:安徽长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同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MA2PERK6XK。
申请保全人安徽业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业仁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桐城市朝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长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安徽业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业仁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1026051.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值财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22)皖0881民初12号民事裁定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桐城市朝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长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6051.2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财产发生转移的风险由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许文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