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京73行初4907号
原告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经济开发区育政街十四号。
法定代表人马凯勤,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温帅,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高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8]第48079号《关于第22102401号“CAVALL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8年3月23日。
本院受理时间:2018年5月15日。
开庭审理时间:2018年6月14日。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诉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22102401。
3.申请日期:2016年12月1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第11类,类似群1107):供暖装置用锅炉管道(管);加热用锅炉等。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ROBERTO CAVALLI
S.P.A.。
2.注册号:G1030023。
3.标识:
4.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第11类,类似群1107):加温、蒸汽设备。
三、其他事实
之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法定期限内,原告向被告提出复审申请。
另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公告于第161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及引证商标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被诉决定、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在被诉决定作出之时,引证商标并未撤销,被告在该事实基础上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妥,但在本案审理时,由于本案的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综上,基于情势变更原则前提下,本院对被诉决定予以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应当负担本案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48079号《关于第22102401号“CAVALL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二、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原告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针对第22102401号“CAVALLO”商标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侯占恒
人 民 陪 审 员 蒋莉莉
人 民 陪 审 员 贠桂玲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张 迁
书 记 员 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