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2009号
原告:***,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志,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传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灏,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第三人:北京科诺热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6号院30号楼16层1606-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传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经济开发区育政街十四号。
法定代表人:马凯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伟,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北京卡瓦诺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6号院30号楼1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冯彦彦,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被告刘灏、第三人北京科诺热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卡瓦诺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以重新梳理合伙账目,再决定是否另行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