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

***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16303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南城司乡北辛庄村7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然,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志,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经济开发区育政街十四号。
法定代表人:马**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玉翠,北京轩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志、被告科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玉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9200元;2.支付2013年3月12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高温津贴4320元;3.支付2013年3月12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8110元。事实与理由:***于2013年3月12日入职科诺公司。岗位是下料工,月工资4900元。***工作期间经常加班,无加班费,科诺公司未依法按时给***缴纳社会保险。***不服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出具的京兴劳人仲字[2021]第3618号裁决书,故诉至法院。
科诺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1.不存在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在公司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18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12天,科诺公司找到***续签劳动合同,签完后***就把合同拿走了,我公司人力经理微信与***联系说为什么把合同拿走了,***表示说再想想。在12月21日时,***回复他不干了,不续签了,12月23日-25日、28-31日都填了休假单,结算工资至31日。故我方认为是合同到期后***没有与科诺公司续签。且科诺公司也不存在其他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他情形。2.***的工作是在室内,有风扇,不符合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3.年假***已休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入职科诺公司,岗位为下料工,双方2020年1月1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17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科诺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
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及***的工资构成,***主张其于2013年3月12日入职,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标准为每月3500元,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发放,并主张之前由刘楠楠个人通过转账方式向***发放工资。科诺公司主张***于2017年3月1日入职,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200元加岗位工资245.5元加绩效工资。***的银行流水显示自2013年4月17日开始,刘楠楠每月中旬向***账户多次转账。就刘楠楠的身份,双方均认可刘楠楠与科诺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勤系夫妻关系,现系科诺公司的股东。刘楠楠2012年社保记录载明自2012年5月起,科诺公司为刘楠楠缴纳社会保险。
就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和方式,***主张双方于2020年12月31日劳动关系解除,因科诺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向科诺公司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科诺公司主张劳动关系2020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并提交微信记录证明。微信记载:科诺公司2020年12月18日询问2021年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称再想想;***2020年12月21日称:“李经理我不干了,厂里还差我好几年保险呢?你跟领导协商一下怎么样,如果协商不好,我只好去监管局投诉了。”
关于防暑降温情况,科诺公司提交照片证明***在室内工作,且科诺公司提供了电扇。***不认可,认为电扇达不到降温作用。
关于年假情况,***主张未休年假,科诺公司主张2020年休了5天年假,找不到2019年年假单,认可仲裁裁决的2019年年假,并提交请假单证明。请假条记载:***2020年5月5日请年假1天,***2020年9月7日请年假1天,***2020年11月9日至2020年11月11日请年假3天,***2020年12月8日至2020年12月9日请事假2天,***2020年12月23日至2020年12月25日请事假3天。***2020年12月28日至2020年12月28日请事假4天。
2021年4月27日,***以科诺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9200元;2.支付2013年3月12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高温津贴4320元;3.支付2013年3月1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8110元。大兴仲裁委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1]第3618号裁决书,裁决:一、科诺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047.96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科诺公司未对刘楠楠支付***工资做合理解释,故本院对科诺公司劳动关系起始时间的主张不予采信,本院认可***关于劳动关系起始时间的主张。***主张因科诺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向科诺公司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未提交充分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主张高温津贴,科诺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提供电扇达到防暑降温效果,故应支付高温津贴,数额以本院核算为准。关于***主张支付2013年3月12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018年之前未休年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2020年期间未休年假工资,未经仲裁前置,且科诺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已休年假,故上述部分未休年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19年的年假共5天,科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安排休年假,故经本院核算,科诺公司需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假工资,科诺公司对仲裁裁决数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047.96元;
二、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2013年3月12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高温津贴279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5元(已交纳),由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负担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蒋怡琴
人民陪审员  吕国民
人民陪审员  乔卫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