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

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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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5民初10763号
原告: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经济开发区育政街14号。
法定代表人:马凯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玉翠,北京轩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诺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蒋怡琴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玉翠、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自2014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科诺公司与***劳动争议案件,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已作出裁决。对于该裁决,科诺公司不服,特提起诉讼。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提出其于2013年4月7日入职科诺公司,但是根据我公司处保存记录显示***于2014年5月1日入职,且提供劳动至2020年12月31日。***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仲裁阶段其提交的社保记录显示入职时间是2014年4月,这与我公司记录的时间基本相符。***提交的年休假统计表模糊不清,无法证明其入职时间。但在仲裁阶段依然认定***的入职时间为2013年4月7日,该裁决认定的入职时间与***实际入职的时间相差整整一年,于法无据。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公司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辩称,不同意科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的劳动关系起始时间是2013年4月7日。科诺公司在2013年5月起就给我发放过工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科诺公司主张***的入职时间为2014年4月15日,理由为***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上记载的科诺公司为***交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为2014年4月。***主张其入职时间为2013年4月7日,提交2013年至2015年银行流水予以佐证。其中银行流水中有刘楠楠为其多次发放工资的明细。双方均认可刘楠楠为科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爱人。双方均认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20年12月31日。
2021年1月4日,***到大兴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确认2013年4月7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与科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4月23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1]第1762号裁决书,裁决:科诺公司与***自2013年4月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科诺公司对上述仲裁裁决结果不予认可,向本院提起诉讼。***未对上述仲裁裁决结果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科诺公司仅认可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上记载的其为***交纳社会保险的时间。庭审中,***主张自2013年4月7日入职科诺公司后,一直在科诺公司工作,没有离职过,最早有科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爱人刘楠楠发放工资,后有个别月份现金发放工资,之后由公司公户发放工资。庭审中,科诺公司未对***提交的2013年银行流水中科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爱人刘楠楠发放工资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采信***的主张,认可双方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为2013年4月7日。对于科诺公司主张***的诉请已超仲裁时效的意见,因本案属确认之诉,不适用时效,故对科诺公司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科诺公司提出的要求确认双方自2014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确认双方自2013年4月7日至2020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与***自2013年4月7日至2020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蒋怡琴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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