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6254号
原告: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经济开发区育政街十四号。
法定代表人:马凯勤。
被告:北京燃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中街13号1幢201。
法定代表人:陈钧。
原告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燃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渠阳振
二○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腾 飞
书 记 员 马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