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

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与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5090号 原告: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经济开发区育政街十四号。 法定代表人:马**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珂 书 记 员 张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