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02民初744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9月2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7年7月21日,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许昌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许昌市新兴路**
法定代表人:晁召行,任院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海明才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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